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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取消5项房屋交易收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6:40 辽沈晚报

  从本月开始,辽宁取消了5项房屋交易费,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

  此次由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规定,为了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房产测绘收费由房产测绘单位向开发企业收取。除购房者对所购房屋面积提出异议,委托房产测绘单位重新测量外,不得在住房交易环节重复收取房产测绘费并作为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前置条件。

  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1.取消非中介机构收取的贷款代办手续费。

  2.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向购房者收取的商品房合同文本工本费。

  3.

房产交易中心收取的公有住房互换手续费。

  4.置业担保公司收取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费。

  5.房产部门收取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费。

  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1.查档及出具

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降低为暂按每件不超过50元收取,建立并使用电子档案的地区,收费标准暂按每件不超过100元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局制定,各市现行标准低于以上规定收费标准的,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2.抵押贷款合同公证费按辽政办发(2001)93号文规定执行。

  3.房屋抵押(他项权力)登记费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2)595号文件执行,每套80元。

  另外,为了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住房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测绘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中介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购房者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服务双方须签订委托服务收费协议。

  本报记者 罗奇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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