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消费者叶小姐2月1日在华强北铜锣湾某专卖店购买了一件打折的衣服,穿了一次后,按其标签上的洗涤方法手洗。但洗完后,发现整件衣服不仅尺寸变大,而且出现了严重的脱色。叶小姐于是在2月12日直接到该专卖店交涉,但专卖店提出,该衣服是打折商品,不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
降价销售仅是一种促销手段,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对其所出售商品承担“三包”的责任。
“打折商品”是经营者的一种价格让利行为,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并不是产品自身存在缺陷的“处理商品”。商品虽然降价,但商品不应存在任何质量缺陷或瑕疵,其质量必须符合产品要求。因此,价格“打折”,其产品质量不能“打折”。打折商品经营者拒绝退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因此经营者不能免除责任。
从本案来看,消费者叶小姐所购衣服出现的问题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专卖店以打折商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侵犯了叶小姐的合法权益,叶小姐有权要求专卖店对所购衣服承担“三包”责任。
【消委会提示】
由于对有关法律常识缺乏了解,有些消费者还真以为“打折”、“特价”、“清仓”商品,经营者不用承担“三包”义务,有自认倒霉的想法。通过这个案例,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如果购买的“打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经营者,不要将“处理商品”与“打折”、“特价”、“清仓”商品等混为一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