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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股份制银行须引外资 地方政府不得入股银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4:36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讯 据东方早报报道,中国银监会的最新规定称,新设股份制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同时地方政府被禁止向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不得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中国银监会日前颁布了最新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新设股份制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
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均被获准参与发起设立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办法》还硬性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必须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这显示监管部门对于境外战略投资者正面影响的肯定。相反,对于地方政府对银行正常运营的干扰,银监会也下决心从制度上予以杜绝,《办法》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参与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两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此外,“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指导原则以及“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比例限定,也都在本《办法》中正式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明确了以前监管政策中的一些模糊点。包括明确上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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