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将可先用作融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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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3:42 重庆晨报 | |||||||||
证券业协会官员称融资融券规则正在制订中,券商建议老股融资稍后推出 本报讯据中证网消息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黄湘平22日表示,目前积极推动融资融券业务已经具备有利条件,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规则正在制订中。黄湘平是在证券业协会召开的“融资融券业务专题研讨会”上作上述表述的。
在这次有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等15家证券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出席的会议上,参会代表认为,推进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循序渐进,目前可先行试点融资业务,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试点融券业务。 黄湘平说,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完善股价形成机制,活跃市场。证券公司开展这一业务,可促进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拓展创新空间,增强证券行业的竞争力。但融资融券业务对券商的风险控制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协会将继续推动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发展,并积极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参会代表认为,在融资业务中可以考虑先推出风险较小的IPO融资,再推出股票质押融资。所谓IPO融资,是指客户用在IPO过程中所申购到的股票作为质押证券而进行的融资。在股票的信用交易对象上,试点初期,应选择绩优股作为融资对象,首先考虑上证50指标股,在条件成熟时将范围扩大到沪深300指标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