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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下月微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17:24 黑龙江日报

  从今年3月1日起,北京市将实施最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与之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比,即将实施的《若干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补充。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咨询,实行《若干规定》后,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新的注意事项。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对于已经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人来讲,下月起使用时需要注意三个细节问题。

  商贷可申请公积金补贴

  众所周知,相对于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较低。同样是10年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前者年利率为4.41%,后者为6.12%,前者比后者少支付利息10102.74元。但要想用公积金贷款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按贷足20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至少要有5000元的存储余额。另外,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还须连续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较商贷更为麻烦,而且受贷款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限制,使公积金贷款处于“鸡肋”的尴尬境地,很多人宁愿放弃这种低息的贷款方式而选择商贷。

  而从下月起,公积金贷款有望摆脱这种尴尬境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在原先的政策中,并没有办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相关政策,这就意味着此次的《若干规定》一方面完善了贷款选择的渠道,另一方面在获得较快和便捷贷款的同时又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优惠,从而把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审批的便利与住房公积金的优势有机结合,真正服务于消费者。

  住房公积金下月有存折

  在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虽然每个缴存职工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是,缴存职工手中并没有一个有效的缴存证明,职工很难知道自己的公积金账户的存款余额,使得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状况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控。

  《若干规定》的第八条规定,“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即将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卡或存折将会让缴存职工得到一个“实物”,职工可以有效了解自身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状况和使用状况。

  《若干规定》还要求,“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同时,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并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几位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购房人都表示,利用卡或存折的方式,缴存人查询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会更加便捷,这将节约不少时间和精力。

  困难单位缓缴期不得超一年

  效益不好的单位经常会出现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由于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效益差的单位可以“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这就意味着之前对于缴存困难单位并没有实现一个明确的缴纳时间规定,从而导致了长久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扯皮”事件,损坏了职工的住房利益。

  《若干规定》第十条解决了上述问题,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在此,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单位申请期限作出了明确的上限规定,最长为一年,将可以有效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状况,保护了消费者的住房权益。

  另外,《若干规定》还对合并、分立、破产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利益进行了维护。《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原先的政策对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并没有对未缴、少缴或欠缴的状况进行明确的补缴等相关措施,但此次《若干规定》当中,对上述的这些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补缴措施,特别是对于无力补缴的,也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这就为效益差单位的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

  五种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3.事业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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