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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资本和外资可以参股乡村社区金融机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09:01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李成刚2月22日北京报道“在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监管规则之后,要允许农村开办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组织。”在今日举行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在解读2月21日公布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时如此表示。

  2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
,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该《意见》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十余项重要改革举措。这意味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将出现重大突破。

  陈锡文说,金融对农业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从目前情况来看,还明显不足。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改革和发展农村金融的内容和它所占的篇幅是最近三个“一号文件”中最多的,涉及到很多方面,可以肯定的一条是,要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体制,使得农村能够获得更多金融方面的支持。

  《意见》提出,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要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

  《意见》要求加强政策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提出要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国家

开发银行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要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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