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应由购房者存入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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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04:30 时代商报 | |||||||||
时代商报讯(记者 黄琳)房地产开发商收取了维修基金,但入住后公共部位出现问题,想修理时却被告知维修基金没到位。昨天,沈阳市小区办副主任杨洪仲明确表示,这家开发商做法违规,开发单位无权收缴维修基金,而应由购房者直接将钱存入银行的专用账户。 家住皇姑区某小区的居民小张在买楼时,开发商表示需要交纳维修基金,他如数交纳了这笔款项。结果,入住还不到1年,自家的屋顶开始漏水,他得知可以动用维修基金进行
对此,杨洪仲解释,这家房地产开发商的做法明显违规。根据规定,从2000年6月29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商品房售房单位应自销售之日起至售完之日止,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收的维修基金向市房管局指定的账户划转一次维修基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组织者应在集资(合作)人入住之前,向市房管局指定的账户足额划转维修基金。 而自2001年4月1日开始,维修基金收缴实行票款分离,开发建设单位只开具维修基金收款收据,不再进行维修基金现金收缴,而由购房人到沈阳市商业银行交款,存入维修基金专户。所以,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维修基金不应交给开发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