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地位见高的喜与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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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03:43 中国青年报 | |||||||||
刘以宾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即将出台,可被视为环境保护地位逐步提升的一个新标志,我们应首先为之欣喜。 正如发达国家的公民意识、公共环境意识普遍更强,我国相对发达地区的人们更重
这些年,“环保”地位在我国的逐步攀升有很多具体的标志。例如:“可持续发展”被纳入基本国策;眼下有不少NGO组织在环保领域相当活跃;新闻媒体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揭露毫不留情;与环保有关的立法日臻完善———假如说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环评由行政规章提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那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施行,则是重视公众推动、增强《环保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可操作性的有力措施。 然而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任务的艰巨性,正视环保地位可能存在“虚高”的现实,这不禁又让人生出一些忧虑:当对利润、对政绩的过度渴望以及急功近利成为很多项目建设者的主要心理特征之后,它会形成一种无法遏制的非理性和一股近乎邪恶的惊人力量。由于行政权力的边界未能廓清,藐视法律、玩法律于股掌之间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曾被全国高度关注的圆明园铺膜事件表明:在科学决策、多方利益的协调与相互制约上,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在权威性、操作细节、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等方面还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仅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颁布后的可操作性、有效性的角度,以大量的不良社会现象作为“推理”基础,即可假设出以下三大障碍: 假设障碍之一:有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积极、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上海长江医院近期被媒体高度关注,公众的要求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表现形成强烈的反差:一下这个被“摆平”,一下那个被“摆平”,求医者依旧络绎不绝,广告照样红红火火,而至今却未见监督执法部门实质性的“作为”。处于同样的法律环境、体制环境的环保主管部门是否能够“幸免”?事实上,在很多被曝光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基层政府环保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抑或“罚款了事”的现象仍然存在。可以说,责任感不强、官僚主义、运行效率低下、因利益关联而价值取向偏移等等,只要有其中一条原因存在,都可能导致有的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如果上述假设被不幸言中,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主心骨”的行政主管部门,怎么可能真心实意并科学有效地推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假设障碍之二:环评机构的行为扭曲。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隶属中介机构的环评机构将充任十分重要的角色。这是因为,以大量的客观数据为依据的环评报告需要由其做出,参加环评的公众需要由其挑选和组织,公众的评价意见需反馈到他们手中。然而这些年中介机构的素质良莠不齐,虚假报告、业务回扣等等屡屡发生。环评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规划编制机关,无疑应是一种近乎“猫、鼠”的制约关系,一旦深受委托单位意图的左右,乃至结成猫鼠同盟,参与环评的公众只能处在被“涮”的地位。 障碍假设之三:公众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参与能力。不必讳言,眼下,缺乏公民意识、公共意识的现象还明显存在,假如参评项目与被邀请者并无直接利益关联,取“事不关己”或敷衍了事态度者将不乏其人;即使参评项目直接关系受邀者切身的环境利益,大家又将以怎样的资料占有、评议能力去有效参与,依然是个未知数。 假设毕竟只是假设,但假设也许恰恰符合环保的规律,即把一个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估计到最大、最全面,从而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先污染破坏后治理。重要的也许是:为了使《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可操作性、有效性达到最大,用最缜密的思维、最细致的工作,将各种障碍假设一个个破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