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东莞打工青年肖璞
维权律师:崔勇刚,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打工仔痛失双臂
1996年6月14日,对于17岁的江西籍打工仔肖璞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当日下午3时许,肖璞见到自己所租住的楼顶电线上挂着一只风筝,童心未泯的肖璞根本不知道这电线是高压线,就想把风筝取下来,电线距楼顶平台边缘只有1.2米,旁边没有任何防护装置,也没有什么警示标志,肖璞在伸手够不着的情况下,随手拿起一根放在楼顶的钢筋去勾,谁知刚举起钢筋,就觉得钢筋被一股巨大的吸力吸向电线,钢筋很快牢牢地吸附在电线上,肖璞的双手也紧紧地吸附在钢筋上,身体紧紧地压在楼顶平台上。由于肖璞被高压电吸附的时间太久,致使他的双臂、双脚及腹部大面积烧伤,医生为肖璞截去了已经坏死的双臂及右脚第2、3趾,同时腹部大面积疤痕增生。
从此,肖璞成了无臂的残废人。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室鉴定肖璞为伤残二级。
1997年6月肖璞依法起诉东莞长安供电公司,要求进行赔偿。经东莞市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长安供电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肖璞申请再审,也被东莞市中院驳回。肖璞始终认为,一审、二审判决不公,长安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剖析:法院判决欠公道
2003年7月,肖璞委托我做他的代理律师,我反复研究和分析该案,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不公,严重侵害了申诉人肖璞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有二:
一是,法院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在本案一、二审中,尽管认定了伤害肖璞的电线是高压线,具体高到什么程度,多少伏电压(实际上,该高压电线所载电压为10.5千伏)这样关键情的问题,均无提及。其次,在一、二审中,法院以“线路架设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来帮助长安供电公司推卸责任。“国家的有关标准”是什么?在判决书中应该明确列出有关条文,可是在一、二审和判决书中只字不提。再次,事故发生后,长安供电公司将出事的电线路向外迁移,这也是在庭审时电力公司承认的事实,而一、二审法院均回避了此问题。既然该线路合符法定的标准,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又何必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去迁移线路呢?显然,是为了让高压线同建筑物之间保持更远的距离。
二是,一、二审法院严重违反程序:在庭审时未就本案关键性问题予以查实清楚,做出错误的判决。而且,一、二审法官在庭审时偏听偏信长安供电公司的单方证据,甚至采信了事发后供电公司迁移事故所涉线路后,高压线同建筑物之间(变远了)的距离的有关证据。从而影响公正判决。该案虽在判决书中列明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但通过阅卷及调查,该案在一、二审中均未有进行合议,案卷中亦无任何资料显示该案进行过合议,此当属严重违反程序之举。
维权:终获赔20万
2003年8月,我将申诉状提交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东莞市长安供电公司向肖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24734.08元。该法院当时受理了我们的申诉材料,后来又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2003年9月1日,我又将申诉状递交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广东省高院通知肖璞去高院聆讯。2005年3月,广东省高院作出裁定,指令东莞中院再审。同年6月和10月,东莞中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2006年1月,东莞中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完全支持肖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东莞市长安供电公司赔偿肖璞人民币20万元。记者肖航
[律师提点]
1、所有的公平,都是在自我努力争取的情况下取得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勇敢地举起法律的武器来讨回自己的公道。
2、在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里,执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难免存在有失公允的现象。这就需要代理律师心无旁骛仗义执言,依法扶助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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