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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有房住不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17:2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文/图本报记者肖航

  兴宁7套职工集资房被占裁定追偿6年不执行

  6年前,兴宁市宁安公司7位职工购了7套集资房,房款付清了并与开发商办了公证。可是开发商又将这7套房产托管出去,托管公司便将此房产再度出售,“一女许二郎”,7套
房再易他主。7职工诉诸兴宁市法院,法院裁定追偿交付7套房给7位职工。然而法院在被执行方完全具备追偿能力的情况下一直不执行,7职工6年来一直难以住进新房,从而踏上漫长的维权之路。

  7职工交了房款房子竟归他人

  近日,广东省兴宁市宁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安公司”)多名职工向本报记者反映,2000年9月15日,该公司7位未能搭上房改末班车的职工,以集资的方式向兴宁市兴佛路鑫苑花园的开发商陈爱新、骆红英购买了7套商品房和底层7个杂物间(购买时该楼房7层已全部封顶,正在装修中),总建筑面积735平方米,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330750元,用宁安公司的名义以现金支付方式分两次付清房款,并与陈爱新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同时经兴宁市公证处公证。按公证书条款规定: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自愿接受守约方向兴宁市公证处申请出具的房地产权(转让)买卖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对该协议的强制执行。

  房款交了、协议签了、买卖双方还去公证了,宁安公司7职工满以为自己的新居梦就要圆了。可是,一晃6年过去了,7位职工以及鑫苑花园的其他30多位准业主,一直都没有住上自己买下的房子。

  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宁安公司的职工向记者反映,2002年5月,鑫苑花园的开发商陈爱新,需要办理产权证及有关银行按揭手续,将其开发的鑫苑花园商品房挂靠在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托管公司”)托管,而陈爱新在将其开发的商品房挂靠兴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托管后却消失了。随后不久,托管公司声称鑫苑花园房产所有权归其所有,拒绝将在托管前陈爱新手上购买的所有房子交付给购房人(其中包括宁安公司购买的7套房子)。“为什么在交付托管后自己的房子被托管公司转卖掉,我们的权益谁来保障呢?”所有鑫苑花园的购房者都产生这样的疑问。

  法院裁定追偿却迟迟不执行

  据宁安公司职工介绍,为了要回自己买下的房子,他们按照购房协议及公证书上的规定,于2002年10月正式向兴宁市公证处申请出具对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兴宁市公证处按照国家法规于2002年10月16日,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该公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兴宁市公证处的罗齐昌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着“宁安公司职工购房的公证协议书”说:“我们是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公证,本协议是符合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兴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兴宁市公证处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之后,经过调查取证和认真核实,认为宁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于10月22日正式立案。次日该院就将此案由立案庭转到执行局依法执行。

  宁安公司职工说,兴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又经取证核实,认定可以执行,并通知宁安公司向该局缴纳了3000多元的执行费。10月24日,兴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派出执法人员到鑫苑花园现场依法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托管公司老板与兴宁市人民法院领导关系特殊,该院领导得知情况后,立即命令执行局暂停执行。就这么一暂停就停了3年多,至今依然未执行。

  住房十分困难的宁安公司职工,多次要求兴宁市人民法院尽快执行。半年之后,他们盼来的是“不予执行的决定”。2003年5月兴宁市人民法院给宁安公司职工送达了(2002)兴执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本案的申请依据有错误,“该公证债权文书不属执行范围,对此不予执行”。

  讨公道踏上漫漫维权路

  “从交房款到现在,快6年了!兴宁市人民法院下了强制执行书,却一直不执行,真是叫人不可思议。”宁安公司职工十分愠怒地对记者说。

  2003年5月22日,宁安公司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书》,此后,宁安公司三番五次过问并催促梅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复议,不知何因梅州市中院一直没有回音。一晃近3年过去了,仍然不了了之。2005年12月23日,宁安公司再次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尽快复议申请书》,至今杳无音讯。

  宁安公司负责人说:“现在企业经营已经非常困难,这7位集资购房的职工都下岗在家。他们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子,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欠下了很多债务,生存十分艰难。他们只希望法院尽快执行,讨回公道。”

  2006年1月22日,记者来到兴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采访了该局张局长,他起初没有回答记者的任何问题,让记者稍坐一会儿,他说这宗案子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要向法院领导请示汇报。记者等了近40分钟,张局长回办公室向记者表示一定会妥善处理此案。

  2006年2月12日,记者致电梅州市中人民法院钟院长,了解此案进展情况,他说对此案有印象但不清楚,该院执行局的李局长比较了解情况,并将李局长的手机号码告诉记者。

  2月12日下午4时,记者拨通李局长的手机,李局长说:“我们中院没有对这个案子进行复议,是因为不予裁定书,法律上没有复议程序。他们(宁安公司)如果觉得不公,可以向兴宁市法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处理。”

  购房公证协议书是否属于执行范畴?

  “宁安公司职工购房的公证协议书”到底是否属于“不予执行”的范畴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后梁文永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

  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第二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四)还款(物)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宁安公司职工购房的公证协议书”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通知”中的第一条(一、二、三)项,第二条(四、六)项的规定,是完全可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14种情形可确认法院违法,其中包括:“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广东商学院院长、法学博士吴家清认为此案完全属很普通的民事案件,作为经双方书面协议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明确属于“联合通知”中应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

  兴宁市公证处罗齐昌主任则透露:“类似同样的案例,由我们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已执行了10多宗。”

  托管公司有出售此房的权限吗?

  此案中,作为托管方的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2002年将包括7位宁安公司职工所购的集资房产在内的60套鑫苑花园房产据为己有,并转手出售。托管方有此权限吗?

  梁文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购房者向开发商交了款买房,房产还没有交付给购房者,买卖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鑫苑花园原开发商陈爱新,将房屋交给托管公司托管,并没有经过购房者的同意,即未知会并征得债权人同意,擅将房产托管出去是无效的。托管公司也无权转卖债权人的房屋,即使非法转卖后,也应当将房产销售款偿还给债权人,即购房者。法院应该实行强制执行,依法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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