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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维权“保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16:5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我国第一部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立法最后阶段

  记者谭茜琛

  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法确立的。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城镇就业人口增加,下岗再就业人员以及大量农村
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形成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此情况下,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为逃避法定义务签定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集体合同签定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针对以上情况,迫切需要根据劳动法确立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时常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2005年12月24日,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日前记者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已获国务院通过,并将于下月举行的全国人大上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分别规定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就劳动合同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诉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

  草案还细化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终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现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草案还就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作出了相应规定,如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举报有功人员还将得到奖励。

  草案对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违法约定试用期、违法收取劳动者的财务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对劳动者侮辱体罚和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行为也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赔偿金。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草案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方面,草案规定,劳动者应当向按月工资标准的两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群说众议]

  ■劳动部门:更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认为,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出台劳动合同法非常有必要。由于这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不少用人单位正是钻法律的空子,利用不签订合同、任意延长或滥用适用期等方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而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成本却很低。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处长刘建平表示,对于一些农民工寄希望劳动合同法能解决他们讨薪难问题,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很多时候是因为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并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是自然人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部门没有权力介入。刘建平强调,劳动者争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是在工商部门注册或行政部门登记的有用人资格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法律界人士:加强保护特殊人群权益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虽说《劳动法》和《合同法》都已出台,而出台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结合起来的劳动合同法同样十分必要。希望劳动合同法应该更多地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国有企业转制职工等需要特殊保护的人员的权益。

  他们对于草案中恶意欠薪者支付50%-100%的赔偿金十分欣喜。并表示赔偿金不仅适用于欠薪,还应该扩大适用范围,比如侵害劳动者人体健康等方面。特别是针对眼下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应该将这部分人的权益考虑进来。

  同时,劳动合同法草案虽然将事实劳动关系纳入法律,劳动者还是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注意搜集证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观点:督促企业履行职责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郭军接受了记者采访。作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他表示,无论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还是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都强调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目的是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

  当前我国很多非公有制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于非法状态。而受执法能力所限,劳动保障部门很难对各个企业的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全面有力的监管。为此,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旦发生争议容易逃避责任。

  为督促企业履行签订劳动合同职责,这次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最值得肯定的是,草案规定如果企业和员工没有签订合同就视为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立法解读]

  1.非技术工种试用期最长一月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草案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务派遣建立备用金制度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力派遣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草案还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五种情形不得擅自开除员工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在五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这五种情形分别是:一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是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中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被强迫劳动可立即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草案还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跳槽须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今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将受到限制。劳动合同法草案就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此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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