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的房子怎能“变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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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10:4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 以高于住宅房2倍多的价钱买下的门面房,不料在房产证办下来后,房屋的设计用途栏却标注着“成套住宅”,与售房单位多次协商,始终没有结果,昨天,市民汪女士求助本报。 贷款时方知买的是住宅
汪女士告诉记者,她是1997年1月份购买了位于四里河小区3号楼西小套门面房,面积65平方米,当时同一幢楼的住宅房价格为每平方米950元,而她的房售价为每平方米2200元。售房时,卖方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四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明确告知她房屋的用途是商业门面房。1998年5月6日,杏花村街道四河社居委将合政房权证009740号“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她,而且该“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一栏注明是“商业”,并且加盖了“房产登记发证专用章”。但是当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却被告知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是住宅房,只能按住宅房屋的标准申请贷款。但现在,她的这套房屋水电等都是要按“商业用水电价收取”。 房屋性质注明为住宅 记者了解到,1998年5月,合肥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给汪女士颁发了合政房权证009740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商业性质。后来,汪女士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要求其换证,此时,房产局发现汪女士的产权证有误,于2000年8月24日为其颁发了合肥市房权证郊字第00397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注销了合政房权证009740号房屋所有权证,用途却被注明为住宅性质。2005年4月份,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包河分局又更换了该房产证,设计用途仍然为成套住宅。 那么,如何认定汪女士所购房屋的用途呢?记者注意到,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同样为住宅楼。据悉,汪女士已经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自己房屋性质归属问题。 (超众 晓斌 全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