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8•23”交通肇事案一审司机判刑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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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09:5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据新华社电2006年2月18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日前对深圳建市以来最大的一起交通事故——深圳龙华“8·23”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23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深圳市龙华锦绣幼儿园司机)驾驶车牌号为粤B58307的中巴,沿深圳宝安区龙华街
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穿拖鞋,驾驶制动不合格和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而导致本次事故,被告人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38名死伤者无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19人死亡、1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故不予从轻处罚。(熊薇) (含辛/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