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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究竟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09:40 中国经济时报

  ■北京评论■崔克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月19日曝光了八所教育乱收费学校,分别是西安美术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南京审计学院、河南师范大学、南昌市第一中学、沈阳市第二中学、太原市第五中学、浙江奉化中学,乱收费金额总计2270万元。

  其实,教育在社会舆论中早就被称为“腐败重地”和“暴利行业”,教育与医疗、住房被称为压在老百姓头上新的“三座大山”。

  这种惟钱是瞻、惟利是图的教育乱收费流弊的泛滥,与近几年罔顾国情、甚嚣尘上的教育畸形产业化风潮密不可分。它导致教育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学校差距的加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教育质量,侵蚀了教育的公益性、公正性,异化了教育品质。

  理性地分析,教育要面向市场,利用市场手段,但不可市场化;办教育要有产业意识,引进竞争机制,但又不可产业化,办教育离不开国家的

宏观调控和政府的财政补贴。

  我国教育畸形产业化与公共财政投入不足难脱干系。全国预算内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长期徘徊在2%至3%之间。去年底公布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更是锐降到了2.8%,已连续三年呈下滑之势。我国的这个比重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亦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目前,世界发达国家教育支出占GDP比重一般在6%左右,有的高达7%,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是4%,印度达到4.6%)。

  这样的现状持续下去,无疑会极不利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并使国家发展必需的人才储备出现供给安全问题。而高素质的国民、丰富的人才储备正是保障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和繁荣的决定性因素;没有高素质公民的国家是不可能有“复兴”或“崛起”的后劲的。

  在曝光、讨伐、惩处了教育乱收费行为,并严明“纲纪”之后,我们更应该正向理性反思的是,教育收费究竟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应如何确立教育成本、教育经费构成及教育投入与收益的计算规则?怎样的教育收费才是合理的?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教育收费制度?

  据了解,目前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实行教育成本分担的最主要的理论原则有两条:一是利益获得原则;二是能力支付原则。所谓利益获得原则,是指为有效分担教育成本、使成本负担合乎社会公平的原则,教育成本的支付应与收益相配合。所谓能力支付原则,是指所有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的人(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应按其支付能力的大小支付教育成本。

  从世界各国筹措教育经费的具体实践来看,在上述两条原则的选择上各有侧重,但又相互联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一些教育专家在借鉴其他国家教育发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正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倾向性地提出了下述教育投入多元化的基本思路。

  首先,义务教育属于纯公共物品,不具竞争性,对全社会具有较大的外部经济性,无疑应属政府职能负担和财政供给范围,应实行“以政府支出为主,社会赞助为辅”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经费负担方面的责任与行为。尤其要改变目前存在的把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层层下放的错误做法,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支持力度。

  其次,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高等教育阶段,教育已不属于纯的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属性与市场竞争性较强,个人收益率超过社会收益率。因此,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教育市场规则和相关政策,采取“公共财政援助,合理增加私人投资,积极鼓励社会赞助”的原则。应改变目前在办学体制方面主要由国家包办的局面,逐步对内对外开放非义务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市场,形成以国家为主体,国家、集体、个人多元化办学,国立、公立、私立多类学校并存的新格局。建立起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机制。同时,辅之以

教育储蓄、贷学金、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勤工俭学等配套措施,对居民的教育消费给予支持。

  这样的思路,也许才是合理区分教育的不同阶段、兼顾教育公益属性和私人物品属性的合理思路。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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