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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剩罚款”能止浪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09:30 解放日报

  海鲜汤没喝几口,大黄鱼的骨架还没露出,酒酿圆子动也没动……整桌精美的菜肴似乎吃了不到一半,客人已“埋单”走人,剩下的饭菜全被倒进了泔水桶。这种浪费闹剧触目惊心,但每天都在全国各地的餐馆酒楼上演。为此,某省下月起实施的《餐饮行业协会经营行为规范》规定了一条“罚则”:餐饮业服务员应提醒消费者在点菜时不要奢侈浪费,对劝说不听造成浪费的,经营者可根据明示的条款,加收该次消费20%的“提醒金”。

  节约光荣,浪费可耻,尤其在政府提出“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的背景下,上述规定的出发点值得肯定。问题在于,以罚止浪费的方法能否真正奏效?

  “浪费提醒金”首先面临餐饮企业的质疑:顾客吃掉70%算“不浪费”,还是盆盆碗碗都吃干净才算“不浪费”?吃剩一半打包后扔在餐厅门口,能不能追究“浪费”?“浪费”的标准无法界定,可操作性也就接近于零。

  “浪费提醒金”还面临顾客的质疑:吃剩者浪费的确不对,但我已经为自己的消费“埋”了单,餐厅凭什么再加收“提醒金”?餐厅会不会以此为借口,乘机侵害消费者权益?再说,餐厅收取“浪费提醒金”后是否给消费者开发票呢?这样的发票又以何名目出现呢?

  其实,普通消费者大多还是理性的———因为自掏腰包点菜的消费者没有必要花高价摆那排场,即使每个菜都想尝试,也可以分几次去消费,没有必要点一桌子吃不完的菜肴。其实,真正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大多还是公款消费。然而“浪费提醒金”的收取,对于公款消费者而言,并没有约束力。

  我们知道,浪费水、电要受罚,那是因为

能源带有很强的公共性,强制限制损耗量有法可依。但餐饮消费带有强烈的私人性、自主性,国家法律不可能强制介入,“吃剩罚款”的规定即使作为行业协会的经营规范,所能发挥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笔者建议,提倡餐饮节约,不一定要通过“硬邦邦”的惩罚来实现,以奖代罚或许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这种奖励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如返券或是赠送餐后水果,消费者都非常乐于接受。倡导节约,也要多讲究一些温和与人性。

  陶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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