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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手加强监管 境外捐赠医疗器械须是新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01:32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记者 邓琳)捐赠的医疗器械应为新品,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其中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四部门昨日联合发出公告,要求各地加强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公告要求,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捐赠医疗器械,进口单位
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该证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在检验前要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海关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属于《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注明“上述物品为捐赠物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应验核进口许可证件。

  对接受进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捐赠的相关民间组织,尤其是涉及恶意向中国转移医疗垃圾的,应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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