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规划编制办法4月1日起施行
今天,建设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该《办法》将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据建设部规划司司长唐凯介绍,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起草
,并由建设部于1991年9月颁发的。由于起草时历史背景的限制,这个办法在很大方面仍然反映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突出的问题是,过度强调由政府计划配置资源,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考虑不足,对市场自身的固有缺陷考虑也不足;城乡二元分割色彩较浓,不适应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过于强调工程技术方面的合理性,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理念,对城市无序蔓延发展的控制性不够;相关制度安排中过于强调政府意志,专家参与、公众参与不够。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与原“办法相比,除了体现其技术性外,更加强调出它是一项公共政策,同时,对城市规划的编制特别是详规编制,提出必须坚
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此外,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必须注重城乡统筹问题,考虑人民群众需要,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
新《办法》明确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加强了对城市发展建设的适度控制。该《办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明确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制订空间管制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22B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