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在广告策划时,成本意识不足,没有考虑到不同的广告方式企业承担的赋税不同。因此,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广告宣传方式十分重要。
委托广告公司宣传比企业自己宣传成本低。例如,某摩托车制造厂制作一批宣传条幅,向当地工商等相关部门申报审批后,悬挂在诸多繁华商业街道醒目处,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为此花去费用20万元。而在达到同等效果的情况下,委托广告公司则需支付促销费用24
万元。单从费用上比较,企业自己操作促销比委托广告公司节约4万元。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以全额计入营业费用。但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自己操作发生的促销费用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通过广告公司宣传,则可以按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这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比例是不同的,广告费支出在每一纳税年度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业务宣传费每一纳税年度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显然,业务宣传费可在税前扣除的比例较广告费可在税前列支的比例要低,容易引起纳税调整。
扩大法定扣除范围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由于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以销售(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将产品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这样便增加了一道销售收入,而整个企业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但允许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标准却成倍增加,节税效果也就比较理想。但因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单位会相应增加一些管理费用,且与企业集团之间构成了销售关系,需缴纳按销售营业收入0.3‰的印花税。所以在采取这种扩大法定扣除范围进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节税筹划时,应视企业规模和产品特点以及成本效益原则,考虑是否设立销售公司,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杨丽生
(小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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