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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残孤人员可税减5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10:0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融资导刊》记者黄宙辉通讯员王凌报道:广州今年残疾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征手续的办理期限将至2月28日截止。广州地税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申请,否则将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广州地税表示,办理不同减征手续的期限各不相同。需要办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减征手续的纳
税人,可由扣缴义务人在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发生纳税义务(即取得工资薪金)之日的次月起至次年2月份前的时间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手续。

  需要办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的,应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则不予办理。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应由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由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

  据了解,从2005年7月1日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来确定减征幅度,最高的优惠幅度可减征50%。如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当年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而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越高,减征的幅度将有所降低。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根据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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