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专门法规落实问责
记者刘树铎2月20日北京报道环保违法违纪应该处罚谁?接受什么样的处罚?从今天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公布施行,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将联手针对一些具体的环保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具体的行为处分,处分对象涉及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
章。
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监察部和环保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16条,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纪标准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暂行规定》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体现了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第二,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频繁发生的势头,同时也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新增设了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了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处分量纪标准,处分的轻重与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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