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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实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03:39 中国青年报

  本报呼和浩特2月20日电(通讯员 王晓波 记者 李玉波)内蒙古开始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这是内蒙古首次在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全部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以法人名义专户存储,用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考虑到内蒙古的实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按照自治区对煤矿企业矿井(露天矿)核定的年生产能力和矿井开采方式、瓦斯涌出量的大小确定,最低200万元,最高600万元。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以矿井(坑)为单位按时足额存储,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煤矿降低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风险抵押金要专款专用。未按时、足额存储的,将责令其停产,并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足额存储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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