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民:跨国公司在中国也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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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 23:15 新京报 | |||||||||
跨国公司在国人心目中的形象一直是“高大全”的。产品质量好、服务周到、内部管理效率高、市场意识强。但近年来,有关跨国公司缺乏社会责任的文件报道不时见诸于媒体。据2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称,过去一年中国的媒体至少对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公司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这说明在中国的市场上,跨国公司同样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
跨国公司要闻过则喜,有则改正 本来任何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都未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但只要闻过则喜,有则改正,也不算什么了不起的大事。问题是一些公司对这类事件的解释令人不解。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有的企业辩解为“适应中国市场特点作出的调整”;对于行贿、非法避税、压低苦工标准、产品安全不达标又解释为“入乡随俗”。如果跨国公司按这样的逻辑来对待公众批评,我想他们的好日子可能也快完了。跨国公司的这种行为与态度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其中的深层次原因。 应该承认,跨国公司的进入对中国经济发展也作出了重大贡献,给我们带来了不少优质产品,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也带动了中国企业成长。与此同时,他们也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正是在这种双赢的过程中才有了跨国公司的成功。市场机制是把企业的利润目标与社会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两个目标的合二为一才有双赢。跨国公司是成熟的企业,应该明白这一点。 部分跨国公司钻了我们法律不完善的空子 这些在中国有劣行的跨国公司在本(母)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是遵纪守法,关注社会责任的,为什么在我们中国就如此行事呢? 一个企业想通过压低工资、降低产品质量或者非法避税等手段来实现利润的增加是它的本性决定的。使它不敢这样做的是外部环境的制约。当它这样做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时,它就会约束自己,把守法经营作为自觉的行为。跨国公司敢于在中国这样做,正在于我们立法的不完善。我们还缺乏发达国家保护消费者那样的高标准立法,所以,一些跨国公司就利用了法律的不完善之处。例如,我们的保护消费者立法中缺乏“召回制”,所以,三菱公司对有严重缺陷的帕杰罗越野车就仅仅是给予修理,而不是“召回”。东芝公司在处理不合格的笔记本电脑时,对中国和发达国家消费者的赔偿与处理都不同。这些公司振振有词地声称根据所在国法律处理,使我们有苦说不出。 当然,我们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这些年来我们的立法还是有相当大进步的,问题还在于我们执法的力度不够,甚至不依法办事。我们有保护工人基本权利的《劳动法》,也有最低工资立法,但为什么在一些跨国企业中却出现了苛扣工人工资、压低工人工资标准,使用童工,甚至让工人下跪,对工人搜身等侵犯人权的事件呢?这就在于执法单位的执法不力,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次犯法而没有得到严惩,犯法的收益大于成本,惩罚只是偶然的,或惩罚太轻,就会鼓励个别企业再次犯法,甚至根本不把法放在眼里,视之为做样子的“稻草人”。 个别地方政府官员陷入对跨国公司优惠无限的误区 执法不严在我国现阶段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但在对跨国企业的执法上还有其特殊性。应该说,跨国公司在中国屡屡出现这些问题,根子还在于个别地方政府官员对跨国公司认识的误区。一是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为了招商引资,而放松了对跨国公司的管理,甚至放纵或包庇它们的某些违法行为。在经济开始发展时,为了发展经济给外资和跨国企业一些优惠政策是应该的,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这些优惠是以法律为依据的,不能优惠无限。而且,这些优惠也不能与其他法律相违背。像压低工资、苛待民工、使用童工之类的事情绝对不应在“优惠”的范围之内。经济发展,引进外资都是重要的,但绝不能以放弃法律的尊严为代价,也不能以牺牲当地群众的利益为代价。发展要以人为本,这也是对待跨国企业的基本出发点。 二是对跨国公司过分信任,认为它们在国际上是习惯守法的,在中国也会如此,对它们的产品也一味迷信,简单地把跨国公司产品等同于高质量,公司治理结构再完善,也不会改变追求利润的本性。立法不健全,它们仍然会钻空子,监管不到位,它们也会有法不依。迷信跨国公司和一切迷信一样,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商务部研究中心这份关于跨国公司的报告为跨国公司和我们都敲响了警钟。跨国公司必须闻过则喜,迅速改正,在中国才有更光明的前景。为些许小利而丢失中国这个大市场是得不偿失的。对我们而言,是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尤其是依法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督。这样跨国公司才能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这也是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梁小民(清华大学EMBA特聘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