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省委《决定》一条人大立法
在广东省委《决定》出台的同时,《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也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前者,是一个以改革促进发展的省委文件,后者,是一条以规范保障发展的人大立法。至此,经过了20多年发展和沉淀的广东行业协会商会,终于“实至名归”。《决定》在全国先行探索(见“民间化方向改革六大政策创新点”一文)
,而《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对行业协会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地方性法规,在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上呈现了“三个新”:
一是在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方式上有新的突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业务指导。它是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双重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代表着政府对行业协会管理的改革方向。
二是在推进行业协会民间化上有新举措。条例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行业协会的自主权,不得干预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等事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任职。
三是在行业协会承担职能上有新依据。首次在法规中明确了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能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这为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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