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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价格听证变成“涨价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听证代表背叛消费者身份亏损企业打动政策恻隐之心

  少数人做了多数人的主

  就本意来说,举行价格听证会肯定是政府行为的一种进步。现今普遍推行的价格听证会制度,至少是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价格决策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合理性的
有效途径,更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可惜的是,现在的价格听证会正在沦为逢听必涨的“涨价会”。

  去年10月,兰州市再次就城市供水价格调整举行了听证会。针对兰州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把居民自来水价格由0.9元/立方米调至1.65元/立方米,加上0.3元/立方米排污费,实际每立方米要支付1.95元,涨价幅度高达83%,参加听证会的28名代表中,有27名代表原则上同意此次涨价方案。

  兰州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的调价依据是:在水价没有上调以前,市供水集团年收入在1.2亿元左右,支出在1.8亿元左右,原本应该在2003年底完成的贷款10亿元的扩建工程也仅完成50%左右。2004年8月1日水价正式上调之后,到年底完成了8.3亿元的

  扩建工程,同时贷款9500万元改造城区60余公里的旧供水管网工程也基本完工。由于供水扩建工程、老化供水管网改造、配合兰州市城区道路整治配套供水工程以及小街巷改造等原因,导致目前自来水公司亏损严重。2004年兰州供水公司的亏损额为2984.43万元,2005年1月到8月亏损额已经高达4991.54万元。

  有意思的是,听证代表中只有一位消费者代表投了反对票。

  听证代表中惟一的下岗职工代表也认为适当调节水价是合理、必要的,兰州市现行水价偏低,居民对水资源不珍惜,提高水价,会加强市民的节水意识,符合建设

节约型社会的精神。

  但是,记者随后进行的随机采访中,所采访到的数位市民均反对涨价。他们普遍认为,自来水公司作为一个

垄断行业,不能把自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把企业员工高工资、高福利造成的成本增加,把扩大生产规模造成的投资增加全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来。

  其实,同样的事情已经多次重复:2004年7月,甘肃省就全省电价是否上调,专门召开了一次听证会,来自全省9个市州的9名消费者代表全部同意上调电价;2002年,兰州市针对公交票价是否上调的问题召开听证会,所有消费者代表一齐倒向公交公司,公交公司顺利实现了涨价的目标。

  事关公众利益的国有垄断企业,借助由政府部门主持的“听证会”,一次次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多数人的普遍不满被少数人的“一致同意”掩盖了。

  政府该如何协调

  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共决策形式,甘肃省早就公布了一份《甘肃省价格听证目录》,对民用天然气、煤气销售价格;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等10种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收费实行听证制。

  遗憾的是,被列入此类目录的企业,几乎随后都开始了其调整价格的努力,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以金钱收买“听证会”代表的丑恶事件。同样是经营城市公交,一些地方的政府主管部门甚至不允许民营企业在自己经营的公交车体上做广告。

  当消费者代表在听证会上屡屡背叛消费者身份的时候,听证会就是涨价的有力证据;当垄断企业的亏损理由打动了政府的恻隐之心,主持听证会的政府部门,肯定倾向于叫苦连天的国有企业。

  只听不证的“听证会”

  针对价格听证中出现的“逢听必涨”现象,批评声一直不断。有关人士建议:要建立和完善听证会制度的各项配套制度,包括企业单位财务报表、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定期报送和审批制度,政府部门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特别是自然垄断经营企业的资金运营、成本费用、经营效益等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长期关注价格听证问题的甘肃省政协委员、甘肃政法学院党委书记姚培珍,在该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指出,价格听证制度急需完善。她认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四个方面:

  首先,解决申请涨价部门的财务报告客观性问题。过去的听证会,主要是由要求涨价的部门和单位提出涨价的申请并提供涨价的依据、原因、财务分析成本计算报告,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召开价格听证会。

  其次,信息不对称问题急需解决。在价格听证过程中,信息具有不对称性,行政主体拥有法律信息,企事业单位拥有事实信息,但消费者一方既不具有法律信息又不具有事实信息,从而价格决策难以达到公平和公正。作为听证人的第三方的消费者团体,是一个分散的群体,缺乏组织和协调,代表其利益的消费者协会也是一个半官方机构。消费者一方缺少一个机构或组织对其利益加以维护,对大多数人的信息加以整合。

  第三,要解决听证会代表的代表性问题。既然是听证会,它就要求有广泛的参与者。目前,听证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条件尚未规范,有的代表在开会之前仅做了小范围或比较肤浅的调查,有的甚至没有进行过前期的市场调查,作为听证会代表的代表性不强。一次听证会,一些不完整的信息,一些不太知情或不专业的临时群体,再加上申请调价部门的单方运作,就决定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定价方案就可能会产生某些不公正的结论。

  第四,要解决听证材料送达的时间问题。法律规定:从申请听证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做出听证决定,3个月内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前10天送达听证材料。虽然这符合听证会对时效的内在要求,但是前10天才将材料送达到代表手中,由于材料多、专业性强等因素,有些问题甚至还要去实际调查才能做出正确结论,时间太短。因此,听证代表仅能从感性认识方面发表意见,致使双方地位出现非对称状态。(20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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