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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岁女童之死看领养法规的缺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 06:56 中国青年报

  孙正龙

  “太惨了,一个不到一米高的小女孩,浑身青紫,躯体上布满烟头烫伤,打开颅内,可见成块的淤血。”目击尸检过程的太平间工作人员说。2月14日上午,身上大面积外伤性淤血、多处烫伤的河南籍三岁女童娜娜,经抢救无效后身亡。女童养父称,孩子身上伤系从床上摔下来所致,随后女童的养父母被警方带走。(《新京报》2月16日)

  女童死因虽然暂未查明,但从其躯体烫伤、颅内淤血等严重伤情看,孩子之死与被虐有相当关系。如此残忍地戕害一个幼童的生命,让人出离愤怒。愤怒之余更促人思考:这样的悲剧何以会发生?如何才能避免?

  在整个事件中,不能忽视这样一个细节,那就是孩子是“领养”的。我国1999年施行的《收养法》,对领养子女作出严格限制,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领养孩子。香港《领养子女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就是“有子女的夫妻一般不得收养”,并称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养子女的合法地位,有利于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可以说,这样的限制就是为了养子女不被疏远、歧视与虐待。然而,这个领养河南籍三岁女童的家庭中却已经有了两个儿子了,可见其收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如当初有关管理部门能够按照法律禁止其领养,那还会有这样的悲剧发生吗?

  我国《领养法》还明确规定,对于领养的子女,如果有虐待行为,应解除领养关系。但如何才能获知孩子是否遭遇虐待呢?这就需要对领养后的孩子作出某些保护措施,以限制领养者的某些过激行为。很遗憾,《领养法》对领养者领养后的行为缺乏严密限制。试想,假如能够规定回访制或者汇报制,就是在领养孩子后,对于年幼的孩子规定时间回访察看,或者让领养者带着孩子到领养处汇报情况,那就可以确保幼童不至于被随意伤害。由于《领养法》缺乏这方面的细化,以致孩子一旦被领养,就似乎是一件事的了结。其实,被领养只是一个开始,其后还应有大量的事情要去做,以确保被领养孩子的健康成长。

  说来可悲,某些领养

宠物的限制甚至比对孩子的领养还要细致、严苛。笔者在网上查阅有关宠物领养条例,发现其中对领养者要求很高,不仅看其有无物质条件,更看其有无“爱心”。更“让人嫉妒”的是,有的还对领养宠物建立了“信息反馈”和“回访”制度,就是定期反馈领养后的信息以及有关人员定期上门回访。假如对孩子也能这样反馈或者回访,孩子能被如此虐待吗?更重要的是,如果有这样的制度约束,可使其施虐的冲动受到抑制。可以说,这个女童受到肆无忌惮的伤害与虐待,应该说与领养后的监督约束缺位有很大关系。为了使类似悲剧不再重演,必须对这方面漏洞加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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