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强化经济政策对安全生产的导向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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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15:57 新华网 | |||||||||
新华网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记者刘铮)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事故赔偿标准、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和责任追究力度的同时,国家更加注重通过制定并完善相关经济政策,强化对安全生产的导向作用。 这是记者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7日公布的《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中了解到的。
“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实施、管好安全风险抵押金。在非煤矿山、危化品等其他高危行业逐步推行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安监总局今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 “出事赔得起、预防舍不得”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系列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将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引导企业主更加自觉地重视安全生产,加大投入,预防事故。 从1月1日起,我国煤矿企业须以其法人名义将一定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其中,产能3万吨以下(含3万吨)煤矿须存储60万元至100万元。 2004年下半年,国家出台政策,要求不同类型的煤矿,在吨煤生产成本中提取2元至10元的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设施的更新改造。2005年初又将吨煤提取安全费用的标准上限提高到15元。据估算,仅此一项,每年可增加煤矿安全投入近百亿元。 关于事故赔偿,在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条例里都写明赔偿责任,但没有写明具体赔偿标准。近年来,辽宁、陕西、山西、河北、云南等省分别规定,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的赔偿标准,按照当地年均工资,定为11年、15年不等,大体上不低于20万元。 今年,安监总局还将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以下经济政策:以储量计征煤炭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适度提高煤炭成本中资源、环保、安全、科技和劳动保险费用含量;减轻国有煤矿企业负担;完善电煤价格改革;推进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改革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