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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武安法院是否缺位、越位和错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银达公司被强制执行向法院提出质疑

  ■本报记者乔国栋特约记者王润海

  “如果法院失去了公平,如果法律成为本该是国家公器的机关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手段,那么公民就势必成为案俎上的鱼肉,任人宰割。”前不久,中国经济时报编辑部接到河
北银达交通工业有限公司的反映,诉说河北省武安市法院给予他们的“不公正待遇”。

  为了解事情的真相,本报记者赴当地进行了调查。经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2005年12月1日,武安市人民法院给河北银达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12月9日又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武安市中兴西路2号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银达公司被迫停止日常运营,工人的生计成了问题,临街门脸房的一些租户也产生了恐慌,纷纷退租,并要求河北银达赔偿损失。企业从红红火火一下子到了停业破产的边缘。

  武安市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的依据,是武安市公证处2005年11月22日出具的一份《公证书》。但是河北银达反映,这份《公证书》内容存在明显错误,它违背了公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了公证,以所谓“谈话笔录”为依据,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详见1月12日本报三版)

  为此,河北银达已向武安市司法局提出了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公证书》,同时也向武安市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对公证书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有关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武安市法院对这份异议书未予理睬。河北银达方面认为,在本该法院行使自己权力的时候,法院缺位了。

  企业认为,这样的后果会相当严重: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是正当的要求,但是这种主张必须依法进行。武安公证处的《公证书》,以公证机关与债务人之间现成格式的“谈话笔录”作为原债权文书中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补充,其主观上有对当事人误导之嫌,客观上则根本剥夺了当事人充分行使抗辩权和反诉权等诉讼权利的机会。公证处在事实上行使了依法只有法院和仲裁机关才有权行使的民事裁决权,使“公证书”变成了“判决书”,这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严重侵害了法人的合法权益。

  河北银达公司高管赵九海对记者表示,武安市法院如果不依法履行审查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有无法律依据、是否合法的职责,不依法纠正公证机关的错误作法,这是不是缺位呢?

  河北银达对前面提到的这笔债务有着不同的理解,准备在债权人提起诉讼时,进行反诉。而武安公证处的一纸没有法律依据的公证则彻底剥夺了河北银达的上述权利。如果武安法院依据错误的《公证书》,强制执行河北银达正在使用的土地和厂房,等于剥夺了企业的诉权。企业方面认为这与人民法院的职责背道而驰,是一种错位。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法院受理执行案的级别管辖标准应参照诉讼案件的标准执行,武安市法院只有标的在200万元以下的受案权限。而这桩执行案件的标的为4700万元。河北银达就此提出质疑:这是不是越位呢?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胡凤滨律师认为:法院的公正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缺一不可。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对债权文书公证后赋予强制

执行力是为了提高司法救济效率,但由于这种直接进入强制程序的措施使当事人失去了诉讼权利,因此对于权利放弃的意思表示和形式,各国法律均设定了严格的审查标准,有的国家对此还设定了专门的类似听证审查的程序。对权利放弃意思表示形式作扩大解释和任意解释,为害极大。

  本报记者来到武安市法院联系采访,法院工作人员先是说执行庭负责此事的领导到北京“接访”了,让我们“改天再来”;后又改口请我们等一下,说联系另一位领导下来接受采访,但是,等了半天,也没见人影。到最后,连原先接待我们的那个人,也找不到了。问其他工作人员,回答要么是“我不清楚”,要么是“领导开会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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