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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审批外资开卖场外商频向辽宁递“秋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6:40 辽沈晚报

  3月1日,《商务部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随着外商开设中小型卖场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资企业在我省各地开设商场、超市等商业设施的程序会进一步简化。据悉,目前已有东南亚等地的多家外资商业企业来我省考察、商谈。

  昨日记者从省商业厅获悉,此次下放由省级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以下
三类: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我国开设的同类店铺总数量不超过30家的企业;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的同类店铺总数量不超过50家的企业;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企业。为了控制大型超市和购物中心的过快发展,国家部委保留5000平方米以上商铺的审批权。

  省商业厅有关人士强调,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还要结合地方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在程序上,由省经贸厅向省商业厅发出相应的“征求意见函”,省商业厅在考察外资企业欲进入地区的商业业态发展水平、业态结构等情况后,将根据该地区商业网点的发展计划决定是否批准外资企业开设商场、超市、家电卖场、购物中心等商业设施。

  去年底,我国对外资开放

零售业,外资商业卖场并未如预期那样快速进入国内,审批程序繁琐是重要原因之一。“通知”的实施无疑会大大激发外资商业企业进入的积极性,不难推测,外资企业将与国内的商业企业在便利店、中小超市等业态领域展开激烈的争夺。

  首席记者 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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