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保障部门:“试用期”也应缴纳社保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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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19:45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2月15日电(记者 高路)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已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例如,上海市嘉定区一家机械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要求新进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先签订一份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这段时间,单位不为
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即使是“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