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野生动物园委托大连林大野生动物繁育有限公司进口一批总价值为440万元的动物,但对其中一批黑猩猩,上海野生动物园提出要求8只黑猩猩必须是12岁以下的4雄4雌,大连方面认为短期内无法达成,将上海野生动物园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货款41万元。
近日,在上海市一中院的二审中,林大野生动物繁育公司表示,对一审不予支持的判决表示不服。他们提出,2004年双方签订代理进口动物协议书,约定进口古巴火烈鸟80只
、猎豹10只、黑猩猩8只,前两项已经完成。但是唯独上海野生动物园提出的“12岁以下黑猩猩”要求实在难以完成,要求延长期限。林大公司表示,黑猩猩一个种群不可能均为12岁以下,并将该情况告知了上海野生动物园,并为上海野生动物园找到了替代种群,申请延长期限至2年。对货款支付问题,林大公司认为,火烈鸟和猎豹都已交付上海野生动物园,但是按协议还欠41万元货款。上海野生动物园表示,如果对方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黑猩猩,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已支付的203万元定金可作为货款,所以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
该案涉及到我国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本案协议书标的为440万元,定金数额应为88万元,超出比例部分115万应抵作价款。因此,上海野生动物园已经足额支付了前两批动物货款,故上海野生动物园不同意先行支付41万元,除非对方进口到黑猩猩。
此案未当庭宣判。
(王凤梅)
(晓健/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