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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收“开瓶费”须贴醒目标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15:24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市酒家未发现有此告示

  本报讯(曾海林 杨美全 苏松杰)消费者自带酒水到餐馆就餐,商家结账时非得收取几十元不等的“开瓶费”,这合理吗?近日,开元工商所连续接到几起关于餐饮店收取消费者开瓶费的投诉。

  2月4日晚,消费者何先生等人自带了2瓶酒和1瓶饮料到餐厅消费,在结账时商家收取了32元的开瓶费;1月23日中午,洪小姐等人也在该餐饮店就餐时自带了10瓶酒,结账时,也被商家收取了60元的开瓶费。消费者对商家的行为强烈不满,认为是霸王条款,于是拨打12315投诉。

  而商家表示,餐厅为消费者提供了服务成本,包括场所、服务员等服务,均要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菜品和酒水。这样他们店内销售的酒水与饮料就会比外面的市场价稍高一些,消费者为减少就餐费用而自带酒水,却仍然享受着餐饮店提供的场所、服务员等各项服务,所以商家认为没有理由不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即开瓶费)。

  工商部门认为,餐饮行业商家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包括收取“开瓶费”,这是餐饮业的自主行为,并不违法。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餐饮业可不可以收取该项费用。消费者有自己的选择权,“这家不行选那家,这是交易自由原则。”但同时,商家必须事先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至少店方要在醒目之处贴上醒目标志,让消费者看得见。

  但是记者昨日接连到几家大酒楼察看,未发现酒楼有贴出“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等字样的告知。(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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