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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施行《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作出明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14:56 经济参考报

  经济参考报网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已经施行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作出明确。

  《办法》规定,对2006年2月1日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按原有关规定审批。自2006年2月1日,申请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按《办法》要求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报送有关资料。《进口药材申请表》等各种表格已刊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a.gov.cn)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www.nicpbp.org.cn),申请人可自行登录下载填写。

  为方便申请药材进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第一批)》。凡申请进口列入目录中的药材品种,申请人按照非首次进口药材的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上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非首次进口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

  据悉,《办法》于2005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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