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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违规办市场最高罚五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10:5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独家授权本报,就《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政府规划立法项目《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日前出台草案,并于2月9日起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分为六章,共五十八条,分别从总则、市场的设置和开办、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六方面制
定相关规范。草案全文以及前期的公众建议及其吸纳情况已公布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www.gzlo.gov.cn/)。

  公众对草案内容有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的,可于2006年3月15日前向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途径有:1、登录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提交;2、电话反映(联系电话:83125295,83123286);3、邮寄或传真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

邮政编码:510030,传真:83123293)。来电来函可署名也可匿名,市政府法制办将反馈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目的

  为规范市场管理

  意见稿: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解读:广州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近1700家,涵盖广大市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构成我市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目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中,还存在个别市场无证开办、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各方权责不明确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保障广大市民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权益,推动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将《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列为立法计划项目,拟于2006年出台。本条列出了立法的目的,以及主要法律依据。

  开办

  须符合布局规划

  意见稿: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活跃商品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市场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解读:在征求公众立法建议时,有市场开办者建议市场建设应当有规划,选址应予控制,如果某些市场饱和就应适当限制,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并具有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是《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场布局规划和市场开办条件的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

  程序

  有明确细致规定

  意见稿:申请开办市场的,应当先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未经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不得使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联合开办市场的,提供联合开办协议书);(三)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四)建设工程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文件;(五)市场布局和设施配置证明材料;(六)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市场登记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开办涉及环保、卫生、城市规划等重大公众利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作出决定前,征询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解读:原有的市场登记证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如市场开办者可能不清楚在领取市场登记证前须办理什么许可手续,又如未规定市场登记证公告注销制度等。上述条款对开办市场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并规定了工商部门的审核期限以及市场信息的公开,体现了行政管理的公开透明。

  开办者

  应承担相应责任

  意见稿:市场开办者承担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商品交易市场开业前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设施以及消防、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设施,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解读:市场开办者开办市场,以收取入场经营者的场地租金或管理费的形式取得收益,以统一的市场名称对外经营,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市场在消费者中创立品牌,经营自然成功。“有收益则有责任”,市场开办者理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创建规章

  设进货和销售台账制

  意见稿: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需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生产的商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场内经营者购进并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商品,应当对商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经营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专营专控等重要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重要商品的具体目录由市经贸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市政府可以根据救灾、防疫等公众利益需要临时确定重要商品……

  解读:这部分条款明确了场内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其中大部分是依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于重要商品的管理,我市创设了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以便加强管理,维护公众利益。

  职能管理部门

  须公开政务信息

  意见稿:工商行政管理、药品监督、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市场商品质量的抽查、检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质量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的抽查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抽查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应当公平地适用所有场内经营者。商品抽查、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公布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以及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解读:规定除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应承担的管理责任以及执法机制外,在上述条款中明确了执法的要求,即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透明。并且规定,职能部门应本着执法为民的原则,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公共服务,如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处理投诉等。

  法律责任

  违规最高可罚五万

  意见稿:市场开办者使用未经核准的市场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市场登记证》擅自招商、招租及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市场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业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不办理《市场登记证》注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解读:本章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擅自开办市场、违反市场登记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为违法经营者提供场地、场内经营者违反进货查验制度等,规定了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并规定了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

  记者邓锦衍刘敏通讯员王颖华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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