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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消耗越少纳税反而越多 高科技企业伤透了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 16:0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记者在广东、山东等地采访发现,由于国家现行的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不尽合理,一些高科技企业反映:他们在更新设备、投入研发、引进人才等方面都得不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往往比同等规模的资源消耗型企业纳税更多,这严重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资源消耗少纳税反而多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是1994年出台的,按照国际分类标准,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它的特点是:企业消耗的生产资料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不能抵扣。同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这非常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就是消耗原材料少,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高,研发费用高。“生产型”

增值税法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销售收入相当的企业,传统的加工贸易型企业由于消耗的生产资料多,其进项税额抵扣得多,纳税就少;高新技术企业消耗资源少,进项税额抵扣少,纳税反而多。广东省税务学会一位专家评价说,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税收政策是在鼓励企业搞加工贸易,挫伤了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的积极性。

  计税工资标准过低增加高科技企业负担

  高素质的人才是企业自主创新的灵魂,要引进人才,企业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但目前我国的所得税中计税工资标准偏低(具体标准由各省自行确定),增加了高科技企业的负担。

  据了解,广东、山东两省的标准是960元,也就是说,企业可按每月人均960元的工资标准计入成本,超过部分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这一标准远远滞后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增加了高科技企业的成本。从广州开发区的974家高科技企业来看,人均工资每年达4万至6万元,占产品成本的20%左右,高出计税工资标准的3到5倍。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支付巨额工资费用,在缴纳税款时,还须补缴33%的税款,致使企业税负加重,使得企业实际利润率下降。

  调整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创新

  广东省税务学会一位专家建议,在增值税方面,可率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扣税方法上,可允许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或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金额或进项税金;同时扩大高新科技企业的抵扣范围,对高科技产业的技术性费用、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和宣传广告费允许抵扣。此外,对高科技企业外购专利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缴纳的营业税也应允许扣除。

  这位专家说,国家目前对软件行业实行3%的增值税负,交纳的增值税金超出税负率以上部分即征即返,可以考虑将这一优惠政策推广到整个高新技术行业。

  广东、山东的一些税务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建立一部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专门税收法规。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税务专家李华建议,在所得税方面,各省应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前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实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的办法;按照国际惯例,推行高新技术行业设备加速折旧,提高设备的折旧率以加速高新技术企业收回投资。

  (彭勇赵仁伟)

  ————个案————

  青岛隔而固减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生产的减振器材在国内处于领先位置。总经理尹学军说,目前的增值税政策对高新企业很不平等,企业压力非常大。去年企业营业额3000多万元,缴纳的税收就达600多万元。这使企业的实际利润非常低,虽然账面利润不错,但由于资金回收慢,使企业正常运转都有困难。与之相比,当地一些规模相当的陶瓷、制鞋企业纳税就要少很多。

  ————感言————

  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边程说,960元的工资标准连民工都留不住,怎么留得住高素质人才?10年前制订的标准现在还在执行,远远滞后于时代了。企业的高附加值是和人才的高工资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合理的高工资税收环境,支持高科技企业自主创新就是一句空话。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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