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制定《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开始征求意见,进行立法调研。
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但带有行政基本法性质的行政程序法却至今空缺,这不能说不是我国行政法律立法的一大缺憾。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与全国政协委员李汉宇发现,当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缺乏程序意识普遍而严重。行政执法人员为尽快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有时不顾执法方法、执法步骤等程序性规定,任意简化程序;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忽视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具有的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等;有的行政机关办事情,领导要求快,只要领导打个招呼,就可以不走程序即予批准。至于像城管人员执法时不出示执法文件,随意罚没贵重物品,不予开具扣压清单,及交通管理人员在没有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情形下便将停放车辆径直拖走等违反行政程序等现象,普通群众更是时常可以碰到与看到。
程序公正是达致实体公正的前提与保证,即没有行政执法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将无从谈起。而且,抛开对于实体公正的工具性价值不说,程序公正本身所体现出的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也弥足珍贵,具有独立留存的价值,理当受到法律的保障与呵护。
换个角度看,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掌握的一种权力,而对任何权力都应作"其可能会被用于作恶"的假设,因而应立足于通过立法防范其被滥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定行政程序法将是对行政管理权进行制约的立法体现,符合通过程序设置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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