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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沿海港口引航权收归政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 09:33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从2006年2月开始,中国将用半年时间完成沿海港口引航权收归政府的管理体制改革。

  在10日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交通部水运司司长宋德星说,引航机构将从沿海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隶属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为进出港口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据介绍,引航旧称引水、领港、领江,是指在一定的水域内(港口或内河),专门性的从业人员(即引航员)登上船舶,为船舶指引航向,把船舶安全地引进、带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由于港口的航道条件构成了一个国家天然的屏障,事关一国的国防,因而按照国际惯例,引航员必须由本国人担任,并且对出入港口的外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

  国际上普遍认为港口引航具有主权性和公众服务的特性,涉及港口公共安全以及航运企业、货主等多方利益,均实行政府严格的管理制度,引航机构都独立于港口企业。

  中国现有引航机构35家,其中属于港口企业的有15家,承担着沿海、长江、珠江和黑龙江界河等外贸船舶以及部分内贸船舶进出港口的引领任务,同时具有承担象征中国国家航运主权的责任。全国有引航员1000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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