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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刻不容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 03:3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高祥

  “为什么我就被判的那么重?”北京市的一名未成年犯向法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他因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另一个未成年犯因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9000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

  前不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随机抽取的63名未成年人罪犯以谈话的方式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调查发现,在量刑的问题上欠缺统一、细化的标准,导致法官在量刑时差距较大,这已成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被调查的63名未成年犯中,没有一人在庭前被告知有选择陪审员的权利。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但各法院对“一般不公开审理”掌握标准也不一。

  调查结果还显示,对于由哪个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开庭前法官从不征求未成年人被告的意见。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表示:“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可以依照,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是非常不利的。”“关键在于立法的可操作性,我们不应该再说‘应该怎么办’,而应关注‘应该具体怎么办’。我们目前已经有的两部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虽然立意很好,但操作性不强,就达不到立法的初衷。”

  李教授呼吁,要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重要的是要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和犯罪预防。

  据了解,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以广东省为例,从1998年到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两岁,由17.6岁降为15.7岁,在14岁至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81.6%,出现了“危险的14岁”现象。另外,未成年人团伙犯罪较为突出,在校学生(主要是中学生)犯罪也不断上升,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幅度较快。

  李教授表示,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另一重要部分是对未成年人行为规范的立法,我国还应设立《少年行为规范法》。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尽管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这部法律主要缺陷在于缺乏相应的惩治措施。

  我国目前的法律政策是: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等其发展到一定年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才予以《刑法》介入。14周岁以前的犯罪行为几乎不被处罚,而16周岁后又与成年人犯罪所受的处罚基本一致。显然,这种法律处置与少年行为连续性发展并不同步。

  对于父母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问题,李教授认为应该通过立法来解决或干预。“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就可发现,许多国家都专门针对父母、或养育人进行立法。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应该制定《出生登记法》和《儿童福利法》,以此来确定父母的责任和社会救助的方法。”

  李教授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权衡,预防的价值远大于打击的价值。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报北京2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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