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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禁随意冠名“中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 01:4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叶永笔)昨天,商务部对外发布《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今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在未经中央政府批准,其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通知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对国内其它企业、国外企业和投资东道国其他中资企业构成权益侵害;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
与其业务实际相符;冠名不应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损我国对外形象和整体利益,同时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族、宗教习俗。

  此外,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名称如发生变更,应按《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在当地注册名称且应与批准证书中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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