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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消耗少纳税反而多 高科技企业“很受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 10:3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0日电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在广东、山东等地,由于国家现行的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不尽合理,一些高科技企业反映:他们在更新设备、投入研发、引进人才等方面都得不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往往比同等规模的资源消耗型企业纳税更多,这严重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高科技企业资源消耗少纳税反而多

  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法是1994年出台的,按照国际分类标准,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它的特点是:企业消耗的生产资料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不能抵扣。同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这非常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就是消耗原材料少,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高,研发费用高。“生产型”

增值税法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销售收入相当的企业,传统的加工贸易型企业由于消耗的生产资料多,其进项税额抵扣得多,纳税就少;高新技术企业消耗资源少,进项税额抵扣少,纳税反而多。广东省税务学会一位专家评价说,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税收政策是在鼓励企业搞加工贸易,挫伤了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的积极性。

  计税工资标准过低增加高科技企业负担

  高素质的人才是企业自主创新的灵魂,要引进人才,企业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但目前中国的所得税中计税工资标准偏低(具体标准由各省自行确定),增加了高科技企业的负担。

  据了解,广东、山东两省的标准是960元,也就是说,企业可按每月人均960元的工资标准计入成本,超过部分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这一标准远远滞后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增加了高科技企业的成本。从广州开发区的974家高科技企业来看,人均工资每年达4万至6万元,占产品成本的20%左右,高出计税工资标准的3到5倍。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支付巨额工资费用,在缴纳税款时,还须补缴33%的税款,致使企业税负加重,使得企业实际利润率下降。

  调整税收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广东、山东的一些税务专家指出,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建立一部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专门税收法规。

  广东省税务学会一位专家建议,在增值税方面,可率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扣税方法上,可允许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或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金额或进项税金;同时扩大高新科技企业的抵扣范围,对高科技产业的技术性费用、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和宣传广告费允许抵扣。此外,对高科技企业外购专利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缴纳的营业税也应允许扣除。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税务专家李华建议,在所得税方面,各省应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前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实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的办法。(彭勇 赵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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