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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过错责任应当追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12:5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杨开然)昨天,国务院国资委向169家央企下发通知,要求央企开展对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的监察,尤其要检查是否对不良资产过错责任进行追究。根据国资委的通知,各家央企应当从3个方面对企业不良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先,央企应当检查不良资产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包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纪委书记是否在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中领导并亲自参与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工作;其次,检
查不良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检查是否建立了不良资产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和资产损失日常处理机制;第三,检查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是否规范,对已经认定的资产损失是否制定了继续清理和追索的措施,是否分类处置不良资产,处理方式是否规范,处置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

  值得关注的是,在通知中,国资委明确要求央企检查

不良资产过错责任是否追究。也就是说,违纪违法或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都必须受到责任追究。

  尽管通知中未提及对于过错责任人如何追究,但记者了解到,国资委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该制度,国资委将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惩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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