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和管理,完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近日,农业部制定并公布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确立了严格保护草原的制度。对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基本原则、需要进行审核审批的事项、标准及程序均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都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开采矿藏和建设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同意;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审核同意。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征占用草原的申请、查验、审核审批的程序,明确了审核审批的条件和有关办理时限,同时还根据《草原法》的有关规定,设置了对建设征用使用草原预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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