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2月8日电(记者梁栋)记者从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明确提出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而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则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办理。
从2006年1月1日起,河北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据记者了解,早在1998年,河北省就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统一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6%,2001年调整为18%。这次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将缴费比例调整为20%。同时,根据河北省实际情况,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参保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最低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刘志金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政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和稳定的保障,有利于这些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为其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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