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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亨得利:职工股份缘何神秘消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10:2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一个企业的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在工商部门的注册股份竟然变成了“零”。这种听起来匪夷所思的事情,就发生在成都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反映:我们的股份怎么没了

  深冬的成都,阴雾朦朦;在成都春熙路最繁华地段,成都亨得利钟表眼镜公司默默
耸立,注视着街上川流的人群。然而,就在这幢具有数十年历史的建筑里,却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我的股份没了?”听到自己在工商局登记股东的身份被取消的消息,亨得利原维修部主任,现退养在家的周建成一脸惊愕。

  周建成告诉记者,亨得利是成都乃至整个四川最大的钟表经销企业,原来一直是国有企业,2001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由于企业股东有100多个,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目最多只能有50个,于是部分股东就委托其他股东代理其股权。于是,2001年,公司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总股本为750万元,只有股东20多个;最大的股东为公司法人代表邹金玉,拥有12.07%的股份;其他股东作为上岗的条件,也购买了公司股份,最多的占到了5%。

  据周建成反映,2003年,他退养在家。前一段,他接到公司通知,说让他把在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委托给别人,当时他考虑到自己亲属还在单位上班,就委托他人签署了这个协议。可他万万没想到,自己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身份就此没了。

  比周建成遭遇更糟糕的,是公司的两个“特殊”股东:易琳和梁晓梅。易琳是企业原财务总监,因经济问题被判刑现正在狱中服刑,但是法院并没有没收其股份;梁晓梅是企业原工会主席,被企业开除。

  据梁晓梅反映,她被企业开除,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定是无效的,但是企业拒不执行这个仲裁结论。不但不让她上班,而且连分红也不给。她日前到成都市工商局档案部门调阅公司注册的档案时,惊异地发现自己在公司的所有股份都变成了“零”;而这个变更是公司股东会(她作为股东之一,根本不知这个股东会的召开)做出的决议,这个决议取消了易琳和她本人的股东身份,其股份交给公司工会代理。“我在公司工作了10多年了,用国家给的安置费和现金,买了公司的股份,还代理了其他股东的股份,总股份为27万多股。怎么能在明明其对我作出的开除决定是无效的情况下,取消我的股东资格呢?我的股份,我自己应该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利,怎么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转让给其他机构代理呢?尤其让我诧异的是,工商局怎么能在我没有任何签字的情况下,就把我的股份变更为零?我真的想不通。”梁晓梅说。

  有着与易琳、梁晓梅等人类似情况的,还有好几个。工商部门档案显示,2005年8月,亨得利公司取消了9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多名股东股份大幅减少。陈晓欧原来是公司原人事部主任,她原来拥有29万股(含受委托7万股),可在这次股东变更中,她的股份变成了15万股。而她对这一切,也是毫不知情。

  据亨得利公司的部分股东反映,除了用上述的形式取消或者减少公司股东的股份外,亨得利还利用强迫职工按照1:1价格退股、强行以固定价格购买职工股份等办法,将大量小股东身份取消或者减少其股份。

  而上述绝大部分股份转移的对象,都是其企业的法人代表邹金玉。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资料,四年以来,邹金玉的股份已经从最初的12%,上涨到了现在的42%;在增加的部分中,购买他人股份136万多股,接受他人委托的87万股,总额达220多万股。

  另外,这些股东还反映,亨得利的股东分红很不正常,很多股东以种种理由被企业拒绝分红。其中有些股东因为领取分红时迟到了,就没有领取到红利,而企业通知股东领取红利的时间,只有三天。

  亨得利:绝对没有股东股份被取消的现象

  据亨得利部分老职工反映,邹金玉在改制前后都是企业的法人代表。由于她在公司股份中占有绝对优势,可以操控公司大小事务,是个说一不二的人。

  那么,邹金玉对亨得利这几个职工反映的情况如何解释?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邹金玉本人。

  出乎记者意料的是,虽然当面见到了邹金玉本人,邹金玉却不愿用自己的口回答记者的疑问,而是让其代理律师、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的吴敏律师,代替其回答记者。

  对于收回职工的股份问题,吴敏说,被企业强制收回的,是职工的“岗位风险股”,这按照公司规定是必须收回的。

  对于不给部分职工分红的问题,吴敏表示“过期不分红,是企业的财务制度;只能等第二年再分。我们财务室工作很忙,怎么有时间等着他来领钱?”

  对于部分职工股份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份被大幅减少甚至变更为零的情况,吴敏表示:绝对不可能,不信可以到工商局查。

  对于邹金玉本人股份变更情况,吴敏表示:这是其个人隐私,不便透露。

  对于公司具体股东变更情况,吴敏表示:这是公司商业秘密。

  记者要求亨得利提供公司股份管理规定的文件,吴敏表示:这个文件目前另有他用,你可以到工商局查。

  由于邹金玉对多数问题不愿正面回答,原定一个上午的采访,不到半个小时就结束了。

  就邹金玉提到的“岗位风险股”的问题,向记者反映情况的股东说,公司刚成立时,确实有个“股份管理办法”,办法中有对岗位风险股的规定,但这个办法没有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没有股东签名,在公司当时的《章程》中也没有这个说法;而且岗位风险股也是股东以现金买的,因此这个股份的处置权应该在股东而不在公司。现在公司要收回,应该让股东同意,并且大家讨论一个合理的价格。邹金玉这种“你不交回股份,就不给你开工资,也不分红的做法,让人无法接受;但是我们不敢得罪她,否则就不能在公司上班,甚至不能领到工资;因此不少人都不得不把股份退给了公司。”

  律师:工商局应纠正其错误的登记行为

  1月19日上午,记者采访了成都市工商局注册分局的相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证实,2005年8月,亨得利确实已经做了一次比较大的股东变更,工商部门已经做了变更登记。变更的依据,是亨得利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文件,该文件取消了易琳和梁晓梅的股东资格;他还表示,个别股东身份变更时,没有受让双方签字。

  对于记者提出的“在公司登记股东变更时,是否需要股东本人签字”的问题,这位负责人先是说“股东基本股”登记变更,需要股东本人签字;后来又解释说:由于亨得利公司取消的是“股东代表资格”,不是“股东”资额,因此此类变更不需要当事人签字。

  就成都亨得利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李文俊。李文俊说,从目前反映的情况来看,成都亨得利公司显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大股东利用控制股东会的便利侵犯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在企业的股权委托代理、分红、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企业股东变更登记等多方面,存在着问题;权利受到了侵犯的股东,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股东会通过的不正确的规定。如果因为股权转让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企业以这个理由辞退股东,或者克扣股东工资,股东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李春滨律师则指出,成都市工商局关于“股东代表资格”不需要股东本人书面同意、工商机关可以根据企业股东会决议作出股东股份变更登记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和荒唐的。按照这种逻辑,企业完全可以先把某职工开除,再通过股东会剥夺其股份,股东对此没有说话的机会。至于“股东代表资格”的问题,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就是出资人,不存在所谓“股东代表”的问题,工商机关登记作出的任何关于企业股东股份变动的登记,都应该有变动双方的书面同意。成都市工商局应该纠正其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股东股份变更登记,以维护公民在企业中股份权力的完整性、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反思:谁为改制后企业职工的合法财产护航

  中共中央党校辛鸣博士指出,成都亨得利这种做法并不是个案,大股东利用其地位优势和职务便利,侵蚀中小股东利益、侵占小股东股份的问题,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成都亨得利的行为,已经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嫌疑。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在这一方面无论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都是一律平等的。把握我国目前在改革发展中呈现出来的阶段性特征,保护普通群众的合法权益应该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此案中,作为执法部门的工商机关的工作存在的明显“瑕疵”,没有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责任;出现如此的现象,让人难以理解。

  辛鸣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是大势所趋,也是历史必然。但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部门,借口企业改制,而无视法律法规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最终会侵犯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这不仅会使国有企业改制走入死胡同、走上邪路,甚至会挫伤广大群众改革的积极性,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埋下严重隐患。政府相关部门是企业合法财产的护航者,应该从此案中汲取教训。

  (丛峰 林玉)

  (晓航/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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