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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三月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10:2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6号国务院令,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新华社受权于26日全文播发此条例。

  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
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供养对象,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条例共分总则、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26条,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新华社

  [链接]:审核审批要在40天内完成

  新条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程序。同时也要求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不得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拖拖拉拉。

  谁有权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条例规定,应当由村民自己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报送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

  乡镇政府应当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等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就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新条例要求乡镇政府要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民政局可以复核。申请人、村委会和村民,都有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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