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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择校费收税或导致非法利益“合法化”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09:5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京华时报》2月4日)

  有人认为,税务总局对择校费采取征税的方式,其初衷可能是为了遏制学校乱收费。不过,在我看来,这种对择校费采取征税的方式,其初衷不是为了遏制学校乱收费,更有
可能的是,税务总局是从自身职能的角度出发,争取多征收税收,避免税源流失,多创造自身的业绩,是一种行政执法机关“各扫门前雪”的做法,而与遏制学校乱收费无关。

  因为,公立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征收择校费本身就是违规行为。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去年12月23日做客新华网嘉宾访谈时就表示:“教育部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也不许可收取择校费。可以很明确地说,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是违规行为。”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征收择校费,也就是高中阶段的择校费,国家现在并没有明确禁止,但总体并不支持,只是目前还没有投入精力对这一块进行规范与管理。

  如此看来,税务总局对于择校费的问题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公立学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征收择校费要求缴纳营业税,以防止国家税源的流失,这是适当的。但是,对于公立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征收择校费的,就不能要求缴纳营业税,因为这些学校的收入本身就是违规收费,税务部门发现这些问题,应当首先向教育部门通报,由教育部门进行处理并退还给学生家长。如果税务部门对这些择校费也进行征缴营业税,就不但违反有关税收征缴的有关规定,而且客观上可能就是给这些违规的择校费洗白的机会,让其在缴税后,以“合法化”的面貌出现,使得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在税务局的征税行为后变得软弱无力。杨涛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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