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月25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媒体报道,已被判决并在监狱服刑的沈阳“10·18”大案中的两名重犯———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和副院长梁福全,当年刚被判刑尚被羁押在看守所时,其高消费令人咋舌:两人与前来会见的亲友大吃大喝了15天,日均消费千余元。
原来,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竟然可以成为服刑犯的“俱乐部”,贪官们在那里
可以过上“奢侈生活”。面对如此的可怕现实,我实在不敢想象,这样的刑罚执行,还能起到什么惩罚作用,还能有什么改造功效,还能体现什么社会公正。
收监,就是将罪犯收押入监的意思。它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为什么那些贪官“收监”后还是可以大鱼大肉,美酒佳肴不断?
监禁是最明晰、最简单、最公平的刑罚。巴尔塔尔把监狱称作“彻底而严厉的制度”,强调监狱应该是作为“全面规训”的机构。比如,它能够对每个罪犯的所有方面———身体训练、劳动能力、日常行为、道德态度、精神状况———负起全面责任。这决定着监狱不应该成为“俱乐部”和“安乐窝”。否则的话,这样的监狱,也就不能像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所说那样,最终让那些犯人“胡思乱想消失,灵魂重归于平静”。
而当监狱成了服刑犯的“俱乐部”,监狱也就失去其基于的职能,不可能产生任何的威慑力,最终监狱也就不可能发挥其教育改造的功能。个人以为,监狱成了服刑犯的“俱乐部”,绝对不应该被简单视为相关责任人缺乏“看押纪律”造成的,而应该被视为是一种渎职,是一种失职,甚至可以视为是一种执法腐败。而在我看来,比这些贪官更漠视法律尊严的,更能产生社会危害的,还是那些为“监狱”变成“俱乐部”提供方便的刑罚执行者。单士兵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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