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制订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管理层成员持股问题,《实施意见》肯定了其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也做了相当严格的限定。
从总体上看,《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尤其是对于国企管理层的持股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以我国国企转制情况之复杂,改制技术层面与社会人
文层面诸多矛盾的交织,仅靠一纸《意见》又实在难以涵盖所有问题。因此,如果不从每一环节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所谓“严格限定”也很有可能被五花八门的对策所虚化。
先说管理层的持股资格。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者可获持股资格,此举剔除了老国企中那些没有风险的“太平官”,这样的价值取向,我认为非常值得称道,也比较容易鉴别。而“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也可以获得持股”这一条,价值取向也没有问题,但却不太容易鉴别。
再说不能持有股权的几个限制条件。对“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转移、隐匿资产或变相影响净资产;故意使评估失真,压低国资折股价;违规参与改制”这四项设限,笔者认为非常必要,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对于“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这一限令,尽管初衷不难理解,但在一定意义上缺乏可操作性。试想,我的持股资金可能是我自己的钱,也可能是亲属朋友的钱,就因为持股,我的资金来源就需要自证清白吗?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吗?再说,由谁来证、怎样来证,才算是“合法相关证明”呢?谁又能给“合法相关证明”一个真实无误的证明呢?
此外,《意见》的出台,还带来了一个新难题:此前已经做了不规范改制的国企怎么办?又该如何与《意见》对接?众所周知,此前出现过不少把国企“必欲卖之而后快”的地方政府,不规范的改制花样繁多。自评自估,自卖自买;违规参与改制,持股亲友均沾……令人痛心的巧取豪夺比比皆是。购得产权者,获得持股者,已经造成了国资流失,《意见》是否能对此一一纠正,同样是百姓们关注的重点。
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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