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消费者肖小姐最近向市消委会反映,2004年10月份,她在华强北某商场购买了购物卡,购卡时享受了9.8折优惠,并在其后成了会员。2005年11月份,肖小姐到该商场购物时,得知会员可享受9折优惠,可当肖小姐用购物卡交款时,却被告知两卡不能同时使用。她于是找到该商场的经理,协商的结果是,肖小姐以购物卡交费并享受了会员折扣。随后肖小姐
提出要求退购物卡。但经理表示,商场正在修改电脑收费程序,很快购物卡就可与现金一样通用并享受折扣。经这样解释,肖小姐就没有再坚持退卡。但肖小姐于今年1月8日又到该商场消费时,却再次遇到了同样的麻烦。肖小姐再次要求两种卡同时使用,但商场未予答复。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
肖小姐提出两种卡同时使用的要求是合理的。
本案是一种新的消费和结算方式。(1)消费者肖小姐在商场办理了购物卡后,与商场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2)肖小姐随后办理了会员卡,因此肖小姐有权享受会员卡规定的会员待遇。(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场如果不能同时给予消费者购物卡和会员卡优惠待遇,则商场对于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事项必须事先告知。如未事先告知,则商场的行为因违反上述法律而无效。因此肖小姐可以在商场以会员身份使用购物卡消费,并有权享受有关优惠。
【消委会提示】
商场在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和购物卡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一定要在消费者消费前明确告知;同时消费者应对商场的义务性承诺及时以书面等其他便于举证的方式予以固定,以免引发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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