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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环境污染“顽疾”需多方出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2月7日,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对布设在江河岸边的河北省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挂牌督办。

  在记者的记忆中,环保总局发出诸如此类的通知已不计其数,但为什么环境污染事件却屡禁不止?

  环境执法难,这是许多环保部门执法工作者的共同感受。原因何在?有关专家指出,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在具体执法中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部门所能采取的处罚措施与手段较少、对排污者构不成威慑。如《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污染企业的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

  权在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只能提出建议,这既耗费了时间,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又降低了环境执法的权威。

  同时,环境法律、法规仅授予环保部门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责令停产权力,而停产的处罚执行起来又比较困难。首先,法律没有规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或者暂扣停产企业营业执照;其次,环保部门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操作也比较困难,一不能查封企业,二不能查封设备,只能对不执行者处以罚款或者司法拘留。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额度太小,缺乏刺激企业自觉控制污染的动力。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授权,当前环境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依赖法院,影响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甚至出现了有的个案长达4年才执行完毕的情况。

  另外,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各环境执法部门职责不清,环境执法处罚措施尤其是强制措施较少、法定处罚较轻或不明确,以及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制度未细化等问题也是引起执法困难的主要原因。

  当前,地方政府通过“土政策”、“土措施”或直接干扰环境执法的现象十分普遍,已成为环境执法难以到位的一个“顽疾”。政府办企业的指导思想尚未完全转变,是政府干预环境执法的重要原因,有些环境违法行为往往以发展经济为借口,有的甚至得到某些政府领导和部门的默许和支持。

  有专家建议,环境执法不能靠环保部门单打独斗,不能靠行政手段“包治百病”,应探索各部门联合执法、公众积极参与、多种手段共同发挥作用的环境执法机制。应建立环境执法四位一体的配合机制,各地人大、政府、纪检监察、公安等职能部门以及公众与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增强环境执法的严肃性、高效性、实效性;重视运用经济手段,应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中的经济机制,加大惩罚力度;强制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以建立“公众—企业—政府”三方相互制衡、良性互动的环境监督执法体系。(8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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