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下发文件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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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20:4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7日电 (记者 毛晓梅) 为加强保险监管,进一步深化保险公司改革,从源头防范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性文件——《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 7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上述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说,目前,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已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完善治理结构成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七大部分内容,“旨在通过严格的问责体系,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吴定富说。 “形似神不似”:董事会建设亟待加强 合理的股权结构和规范的股东行为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对此,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持续出资能力”。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主动向董事会申报,同时,公司要及时将这方面情况报告保监会。 吴定富说,董事会是公司治理 结构的核心,当前,保险公司董事会职能发挥不充分、“形似而神不似”的问题比较突出。指导意见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通过严格的决策程序和问责体系,切实推进保险公司经营机制转换。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董事会必须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承担最终责任;董事要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表决,并对表决依法承担个人责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险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有2名独董;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进行监督,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高管人员的选任、考核和薪酬激励。 创新制度规范管理层运作 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建立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内部防范体系。 指导意见借鉴一些国家委任精算师制度的经验和做法,要求人身保险公司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全面参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等工作,受管理层、董事会双重管理,并负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司重大风险隐患的个人责任。 同时,为建立合规管理制度,防范操作风险,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部门,并在管理层设立专门的合规负责人职位,主要对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对外投资等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等。 治理结构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近年来,各国日益重视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明确提出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指导意见根据国际保险监管的新趋势和国内实际,提出相关监管方式、手段,初步形成了治理结构监管的框架体系。 一是通过任职资格审查和培训,落实对人的监管。 二是非现场检查。保险公司要定期报告公司的内控、风险、合规状况和治理结构方面的情况。通过严密报告制度,对重大交易实行监管。 三是现场检查。对保险公司的决策制度、决策程序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公司进行治理结构的专项检查。 四是沟通机制。通过监管机构和公司的双向信息沟通,对监督约束机制进行监管。指导意见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股东反馈监管意见。 |